有关市、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代征经费补助问题的复函》(鄂政办函〔2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道堤防
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代征经费补助问题
的复函
省水利厅、省地税局:
《关于请求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代征经费补助政策予以批复的函》(鄂水利规函〔2009〕37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起,除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鄂政办函〔2005〕69号)外,参照地税部门征税的激励办法,在支付上年度征管经费补助时,以该年度前3年实际缴入财政国库数的平均数为基数,从超基数征收的资金中提取8%作为地税机关征管经费补助,由基层地税机关留用。省水利厅不再按超计划征收资金的18%支付代征经费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法〔1994〕165号)关于“全省堤防维护费征(代)收机关年度交存的堤防维护费超过征收计划的,即从超计划部分的资金中,划出18%的资金,由该机关用作本系统征管经费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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