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征收湖北金林路桥有限公司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外经贸厅:
贵厅转来《关于湖北金林路桥有限公司投诉情况的报告》收悉,经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现对金林路桥有限公司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提出答复如下:
一、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主体问题。
1997年5月8日,省政府发布施行第122号令(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122号令)第四条规定:“各级财政、审计和水利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第十三条规定:“从车辆通行费和驾驶员培训费收入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各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代征代缴”。1999年9月24日,省政府发布施行第182号令(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182号令)。省政府182号令第四条与省政府122号令第四条规定一样,但是省政府18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较前有修改:“属于非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根据上述省政府两个令的规定,湖北金林路桥有限公司经营大金省道,自己收取车辆通行费,在1999年9月23日前,其水利建设基金应由公安或者交通部门代征代缴入财政金库。1999年9月24日以后,由金林公司根据省政府182号令规定据实行同级财政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起征时间与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的费率问题。
根据省政府122号令规定,我省水利建设基金从1997年5月8日起开始起征,省政府182号令对此规定没有发生变化。省政府122号令和182号令规定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两个令的规定一致,没有矛盾。
三、我省开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范围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减免征缴问题。
1997年2月25日,国务院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97]7号文件),规定在有关费收中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997年5月8日,省政府122号令发布施行,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和费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97年10月16日,省政府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鄂政发[97]70号文件),对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严格界定。金林路桥有限公司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符合国务院文件、省政府令和省政府文件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属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